索 引 号:FZ0005/2026-62411
发文机关: 抚州市公安局
文 号:
文件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26-02-12
文字解读:抚州市公安局关于对《抚州市犬只收留救助管理规定》的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
随着城市养犬数量的逐年增多,不文明、不规范的养犬行为给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带来潜在的公共卫生安全和环境污染风险。犬只收留救助工作作为养犬管理重要部分,涉及疫情防治、检验检疫、流浪犬收治救助、犬只领养等诸多方面,犬只数量的变化、来源的不特定、个体差异等因素,随时需要采用相应的处置方法,特别是街面流浪犬只对市民生活、城市管理形成了挑战。为有效保证养犬管理工作正常运行,贯彻执行好《抚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建立科学、规范、人性化的犬只收留救助管理制度,保证城市管理稳定有序,树立城市文明管理形象,特制定《规定》。
二、制定的依据
1.根据《抚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犬只收留救助机构或者场所应当建立犬只健康检查、防疫、绝育、领养以及病死犬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2.按照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3年9月1日下发的“关于《落实<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抚州市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的决定>2023年工作任务清单》的情况报告”的工作要求,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制定《犬只收留救助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设6章20条,分为总则,犬只收留救助,犬只领养,犬只认领,办理犬只领养、认领流程,附则。
(一)总则部分
1.制定本规定的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具体内容为第一条、第二条)
2.明确养犬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具体内容为第三条)
(二)犬只收留救助部分
1.犬只收留救助的条件、送交犬只所需材料。(具体内容为第四条、第五条)
2.办理犬只收留救助的基本流程。(具体内容为第六条)
(三)犬只领养部分
1.收留救助场所被领养犬只的规定、个人和单位领养犬只应具备条件、不予办理领养的情形(具体内容为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2. 申请领养犬只所需材料。(具体内容为第十一条)
3.注销领养手续、收回领养犬只几种情形。(具体内容为第十二条)
3.领养人相关事项发生变动情形的办理。(具体内容为第十三条)
(四)犬只认领部分
1.犬只认领的条件。是依据《抚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制定。(具体内容为第十四条)
2.申请认领犬只需提交的材料。(具体内容为第十五条)
(五)办理犬只领养、认领流程部分
1.办理犬只领养、认领基本流程。(具体内容为第十六条)
2.领养人可以到犬只收留救助机构实地查看拟定领养犬只。(具体内容为第十七条)
(六)附则部分
1.规定的解释权和具体实施时间。(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相关政策:抚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抚州市犬只收留救助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