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FZ0005/2026-62410
发文机关: 抚州市公安局
文 号:
文件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26-02-12
抚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抚州市犬只收留救助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公安局,临川、高新、东临、东乡公安分局:
为了规范全市犬只收留救助管理工作,根据《抚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要求,抚州市公安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抚州市犬只收留救助管理规定》。 按照工作部署,通过组织专家听证、论证会,并市人大、市政协、市司法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六水桥街办及爱犬人士讨论,以及向社会征求意见等形式,对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逐一梳理、对照,并进一步完善修订内容,形成了本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抚州市公安局
2026年2月12日
抚州市犬只收留救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犬只的收留救助以及对收留救助犬只的领养、认领等办理工作,提高服务群众水平,根据《抚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养犬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合法组织向犬只收留救助机构申请对收留救助犬只的领养、认领以及将犬只送交犬只收留救助机构予以收留救助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当事人在申请领养、认领犬只以及将犬只送交收留救助机构活动中,对递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代理他人领养、认领和送交犬只的应当附有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被代理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明原件供核验,个人复印件由本人签名认可,单位证明材料和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章 犬只收留救助
第四条 犬只收留救助机构对下列犬只予以收留救助:
(一)流浪犬;
(二)无主犬;
(三)被依法没收的犬只;
(四)放弃饲养的犬只;
(五)送交的其他犬只。
第五条 送交犬只时,送交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送交的附有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单位送交的附有证明材料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执法部门送交被依法没收的犬只还需附有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送交放弃饲养的犬只还需附有送交人放弃饲养声明。送交已登记的犬只还需附有犬只标识牌。
第六条 犬只收留救助机构接收犬只基本流程:
(一)审核材料。审核本规定第五条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完整,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
(二)审核通过后,填写《犬只移送单》,备注相关信息,双方签字,移交单各执一份;
(三)犬只登记。对接收犬只进行登记。
第三章 犬只领养
第七条 犬只收留救助机构对下列犬只,允许单位和个人按照《条例》和本规定可以申请领养。
(一)流浪犬只;
(二)没收犬只;
(三)无主犬只;
(四)弃养犬只;
(五)按照规定送交的其他犬只。
经同意领养的,签订犬只领养协议书。领养人不得将被领养犬只用于牟利或者经营活动。饲养被领养犬只,应当遵守《条例》等相关规定和领养协议书。
第八条 个人领养犬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一户只能领养一只,已经合法登记饲养有一只犬只者不得领养;
(四)领养人应具备爱心、责任心,不虐待、遗弃犬只;
(五)遵守养犬管理有关法规和规定;
(六)签订犬只领养协议书。
第九条 单位领养犬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看护、表演等正当合理需要;
(二)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配有管理人员;
(四)配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设施;
(五)对犬只有爱心、责任心,不虐待、遗弃犬只;
(六)遵守养犬管理有关法规和相关规定;
(七)签订犬只领养协议书。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领养:
(一)领养人一年内因违法养犬被行政处罚过二次以上的;
(二)曾有虐待、遗弃、杀害犬只行为或者其他严重违法养犬行为的;
(三)曾因养犬多次被邻居投诉的;
(四)其他不适宜领养情形的。
第十一条 申请领养犬只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领养个人或者领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二)领养人有固定住所的合法有效证明(包括房产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场所所有权证明、场地租赁合同以及其他住所证明);
(三)领养犬只的用途书面说明或者在《申请表》相关内容中签字认可。
单位申请领养时还需提交养犬安全管理制度材料、专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配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照片等材料。
第十二条 领养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犬只收留救助机构予以注销其领养手续,并将已领养犬只予以收留回所:
(一)将领养犬只用于有偿经营的;
(二)虐待、遗弃领养犬只的;
(三)驱使领养犬只恐吓、威胁、伤害他人的;
(四)对领养犬只未尽管理义务的;
(五)因饲养领养犬只而受到多次投诉的;
(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领养犬只的;
(七)严重违反犬只领养协议书的;
(八)其他不适宜继续饲养的。
第十三条 领养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相关事项发生变动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人合法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到犬只收留救助机构办理领养注销手续。
(一)领养犬只死亡的,出具犬只死亡书面说明或者死亡犬只相片等其他证明材料,并对死亡犬只做无公害化处理;
(二)不愿继续饲养领养犬只的,出具放弃领养书面声明;
(三)经犬只收留救助机构同意,领养人将领养犬只变更给他人饲养的,持双方签字的变更协议书和受让人本人身份证明办理领养注销手续。
领养人办理领养注销手续时,还应当同时将犬只送回犬只收留救助机构收留,领养犬只经同意变更给他人饲养的除外。领养人未按前款规定办理领养注销手续的,由犬只收留救助机构注销其领养。
对已办理登记的领养犬只不继续饲养的,领养人应将犬只送回犬只收留救助机构,并到养犬登记“一站式”服务点办理养犬注销登记业务。
第四章 犬只认领
第十四条 对收留救助的流浪犬,能确定犬主的,通知犬主三日内认领,并承担犬只收留救助期间的饲养、医疗等必要费用;犬主逾期不认领的,作无主犬只处理。无法通知犬主或者不能确定犬主,且经公告十五日仍无人认领的,由犬只收留救助机构处理。
第十五条 申请认领犬只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个人或者申请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能够证明犬只权属的相关材料。包括已登记犬只的养犬登记证、犬只标识牌等证件及复印件,犬主购买犬只的发票等合法来源证明及复印件,犬主饲养犬只的相片、视频等影像资料及复制件,或者其他方式证明。
第五章 办理犬只领养、认领流程
第十六条 办理犬只领养、认领基本流程:
(一)申请。领养人填写《申请表》。
(二)核对递交的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合法有效完整的予以办理领养、认领手续;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其补齐。不符合领养、认领规定的,不予办理。
(三)检查犬只。检查内容包括犬名、犬种、体高、性别、犬只毛发颜色、身体健康状况等情况并记录在《申请表》中,由领养人、认领人签名及按指印。
(四)犬只相相。拍摄犬只体貌及其相关特征相片并存档。
(五)办理犬只登记、免疫等有关手续。经同意领养、认领并在重点管理区域内饲养且尚未办理登记、免疫等手续的犬只,由领养人、认领人持有关材料在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到养犬登记“一站式”服务点办理犬只登记、植入电子识别标识、注射疫苗等相关手续。在一般管理区域内饲养的,应当按照规定强制注射狂犬病疫苗。
(六)审批同意和领取犬只。领养人、认领人持已办理的犬只登记、免疫等相关手续材料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的,持相关领取手续到犬只收留救助机构领走犬只饲养。
第十七条 申请领养犬只时,领养人可以到犬只收留救助机构实地查看,拟定领养犬只。领养人到犬只收留救助机构实地查看领养犬只的,需与该机构工作人员提前预约,合理安排。
犬只收留救助机构在办理领养犬只过程中,必要时对领养人养犬地及其饲养条件进行实地查看,或者征求其养犬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物业管理单位的意见;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征求村(居)委会的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犬只收留救助机构是指抚州市犬只留检所。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抚州市犬只留检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文字解读:抚州市公安局关于对《抚州市犬只收留救助管理规定》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