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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FZ0001/2026-62731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抚府办发〔2026〕5号
文件有效性:有效
成文日期: 2026-04-01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项目决策程序的意见》(抚府办字〔2021〕13号)、《关于优化简化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政府采购及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程序的通知》(抚府办字〔2019〕24号)和《关于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的意见》(抚府发〔2011〕24号)同时废止。《抚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抚府办发〔2022〕21号)自本办法施行后不再适用。
2026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抚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完善决策、组织实施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债券转贷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处置国有资产(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资金等法律法规明确属政府性资金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履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对项目建设的各项前期手续、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工程预(结)算评审和生产安全等事项负总责。
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单位督促和检查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办理等工作,对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安全生产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初步设计及概算,以及综合协调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管理预、结(决)算评审业务,对项目建设涉及的政府采购管理、预算绩效管理和财务活动的监督,以及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等工作;
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负责数字化项目的规划、评估、审核、监管,运维“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组织并联审批、审批代办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审批组织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分别负责各自行业领域的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施工许可、项目变更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市国资委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相关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涉及项目建设的各类批复文件,应当及时上传相关审批平台,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收,掌握项目相关信息。
第五条 项目前期决策管控按照以下流程执行:
(一)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应提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与该项目同类型、已建成项目的投资情况分析比较报告),并视情况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拆迁补偿、水电气通信管线迁改等方面的初步摸底工作后,由其主管单位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开展预评估,预评估确定的投资额作为提请决策时的总投资匡算金额参考。
(二)在提请决策前,由市财政局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和项目事先绩效评估并明确资金来源,通过评估论证的由市财政局出具资金筹措意见,未通过评估论证的,不得申报。
(三)对经预评估确定的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经履行集体研究程序,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依法实施;对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总投资在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还应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
因投资规模大、技术难度高、现场情况复杂、工程系统性强等原因确需采用PPP、EPC等特殊模式建设的项目,应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六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审批单位对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组织论证审核,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审批时应视情况开展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防范债务、环境、社会等方面的风险。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规划要求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规划方案设计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规划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完成施工图审查或备案工作。
第八条 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履行以下基本建设程序: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
(二)预算事前绩效评估;
(三)用地预审与选址;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地勘等;
(六)工程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批;
(七)人防审查,消防审查,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预算审查等;
(八)招标文件审查、备案和依法招标;
(九)施工合同审查、签订;
(十)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十一)竣工验收;
(十二)结、决算审查;
(十三)资产移交。
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水土保持,以及根据项目情况必须在开工前完成的其他相关审查,可在相应阶段并联办理。
对可以容缺或简化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等事项,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强化内部控制和监督,重要事项决策应当执行内部会签、合法性审查和集体研究制度,重大事项必须严格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市发展改革委在核准项目招标方式时,应同步明确行政监督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组织招标,不得擅自变更,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审核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执行情况。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要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依法依规实施招标活动,加强标前准备、标中实施、标后履约全流程管控,严格落实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和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合理编制招标文件、规范开展开评标活动、及时处理异议投诉等。
规范中标后清标行为,对提出无依据、虚假或误导性清标异议的,依法依规不予受理,并纳入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招标文件确实存在重大错误或变更导致需重新制作招标文件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内容和规模、方案实施项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事先原则报原审批单位审批,且不得超过一次。对基本建成或者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重新审批或调整审批。
第十二条 工程设计变更、签证遵循分类管控原则,且在投资概算范围内实施,不得改变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等。
(一)设计变更、签证累计增加金额低于合同价款5%(或500万元)的,须经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单位研究同意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二)设计变更、签证累计增加金额超过合同价款5%(或500万元)以上的,须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按程序移交使用单位,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不得转为固定资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第十四条 项目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对因法定许可原因申请调整概算的,按照有关程序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对非因法定许可原因申请调整概算的,且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确需调整的,可申请投资概算调整,但应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经审核调算增加幅度达到10%及以上的,原审批单位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项目单项合同在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预、结(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委托中介机构评审,评审结果经集体研究通过后作为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和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项目单项合同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预算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再由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工程预算及招标控制价的依据;工程结(决)算先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报市政府同意后再由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工程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十六条 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市财政局原则上不予受理审核,已受理的予以退审:
(一)基本建设程序履行不到位;
(二)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主要建设内容;
(三)预(结)算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批准审批;
(四)关键材料缺失,严重影响评审工作开展;
(五)预算送审时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
(六)结算送审时项目现场已无法勘察,且未保留相关影像资料等佐证材料的。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评审时向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出具的征求意见稿,后者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签收确认。存在重大分歧的,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市财政局、项目建设单位主管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后可直接出具评审结果。
第十八条 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依法依规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单位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将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批复文件,抄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备案。
第二十条 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前,拨付工程款不低于已完工合同价款的80%(但不高于85%)。工程结算经项目主管部门评审后,支付至评审结果的97%。
投资额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前,拨付工程款不低于已完工合同价款的80%(但不高于85%)。亿元以上项目确需按高于合同约定比例支付的,要充分进行风险评估,在确保不出现资金风险的前提下,须经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专班严格履行集体决策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并执行,且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90%。经市财政局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评审后,支付至评审结果的97%。
余下3%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的选取应当按照江西省关于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相关规定,在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实行“一库建设、全市通用,一地入库、全市通用,一处失信、全市受限”的原则。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按照“一事项一测评”的原则,对中介机构服务进行质量测评。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出具的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依法落实回避制度。对经财政抽查、审计发现多计工程款超出规定的综合误差率(审查出编制错误的累计金额与最终修正后造价总额的比率)的,或者出具不实审核结果造成损失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一)项目建设单位所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工程预算被市财政局审定综合误差率超过10%,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支付该机构预算编制费。
(二)施工单位结算送审金额被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定综合误差率超过5%,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其评审报告审定金额中扣除造价咨询合同金额等额工程款。
(三)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的工程结(决)算被市财政局审定其综合误差率超过5%,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支付该机构结算审核费。
(四)市财政局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的工程结(决)算,3年内经市审计局审定其综合误差率超过3%的项目,市财政局不得支付该机构结算审核费。3年内未列入审计计划的项目,市财政局及时支付工程造价咨询费。
以上内容应当在相关的采购文件、招标文件、发包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主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未批先建、违规招标、监管失职、擅自变更、资金乱用、瞒报事故、妨碍监管等行为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信用惩戒。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依法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监督、验收等职责,导致项目出现重大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后果的,依法予以查处,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参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存在转包挂靠、偷工减料、设计失误、监理失职、造价虚报等行为,造成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信用惩戒;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程序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商市有关单位负责解释。《抚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抚府办发〔2020〕2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在建的政府投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政府投资的数字化项目按照《抚州市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抚府办发〔2024〕34号)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抚州高新区、东临新区管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