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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FZ0001/2025-62133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抚府办字〔2025〕27号

  • 文件有效性:有效

    成文日期: 2025-09-04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国有生态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数字人解读:抚州市国有生态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试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国有生态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抚州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25年10月5日起实施。

 

 

2025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抚州市国有生态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有生态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绿色产业发展,全面形成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良性氛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生态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国有生态资产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抵(质)押等形式取得的收入,以及因处置划拨性质的国有生态资产而取得的收入。具体如下:

(一)出让收入:出让国有生态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二)租赁收入:租赁国有生态资产使用权取得的租金。

(三)作价出资(入股)收入:以国有生态资产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取得的收入。

(四)抵(质)押收入:抵(质)押国有生态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五)补缴收入:转让划拨国有生态资产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国有生态资产进行经营性开发利用补缴的价款;处置抵(质)押划拨国有生态资产使用权补缴的价款;转让划拨国有生态资产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补缴的价款,出租划拨国有生态资产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缴的收入;改变出让国有生态资产使用权生态资产使用条件补缴的价款。

(六)其他收入:其他与国有生态资产有偿使用有关的收入。

国有生态资产使用权,包括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的法律规定权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设立的权能等。

第三条  有生态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全额纳入政府预算管理。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财政预算用于生态保护修复资金使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水资源税等管理的,按照已有规定执行。

  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林业、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政务服务和数据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国有生态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指导县(区)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国有生态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林业、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政务服务和数据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国有生态资产使用权人签订国有生态资产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抵(质)押合同,明确约定国有生态资产使用权人应当缴纳的国有生态资产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地方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林业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政务服务和数据等部门根据国有生态资产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抵(质)押等合同,开具缴款通知书。

国有生态资产使用权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应缴的国有生态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

第七条  对未按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国有生态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且不能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自然资源、林业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政务服务和数据等部门应及时催缴并根据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同时不予办理相关的国有生态资产使用手续。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生态资产使用证核发工作。

第八条  国有生态数据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收入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严禁利用生态数据资产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严禁借生态数据资产有偿使用的名义变相虚增财政收入。

有生态资产有偿使用其他收入征收参照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国有生态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使用范围包括:

(一)生态保护修复支出。主要用于生态保护修复、建设占用国有生态资产补充等支出。

(二)基本民生保障支出。主要用于保障国有生态资产有偿使用项目所在区域基本民生支出。

(三)生态资产开发支出。主要用于生态资产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开发相关的支出,含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支出、银行贷款本息以及通过自主采集、生产加工、购置等方式配置数据资产

(四)其他支出。主要用于国有生态资产有偿使用业务支出、国有生态资产有偿使用和生态保护修复科学研究等支出。

国有生态资产有偿使用业务支出包括:勘测费、价格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评标费用、业务培训等费用。

  国有生态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使用通过政府预算从国有生态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中予以安排。

收入使用管理应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收支结余按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林业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政务服务和数据以及审计等部门要强化对国有生态资产有偿使用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生态资产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十一  国有生态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优先用于生态保护修复和保障基本民生。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使用国有生态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时,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林业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政务服务和数据等部门一并下达国有生态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国有生态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预期产出和效果,绩效指标应当细化、量化,并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

十三  绩效评价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根据工作需要,可选择部分支出方向开展一定实施期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实施。

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林业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政务服务和数据等部门开展生态资产项目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十四  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监控中发现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偏离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林业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政务服务和数据等部门对照下达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形成国有生态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

十五  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的依据包括:

(一)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二)国有生态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绩效目标

(三)预算下达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

(四)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巡视、审计报告及决定、财会监督报告等,以及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者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

(五)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

(六)符合上级政府部门要求的其他依据。

十六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七  国有生态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有关部门应当将批准或批复后的国有生态资产有偿使用收入预算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八条  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林业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政务服务和数据等部门都应加强国有生态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监督。分配、管理、使用国有生态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机关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十九条  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林业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政务服务和数据等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条  国有生态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国有生态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林业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政务服务和数据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5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