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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FZ0001/2025-62496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抚府办发〔2025〕31号

  • 文件有效性:有效

    成文日期: 2025-12-30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

《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

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2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赣府厅发〔2023〕21号),现就推进全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 的目标要求,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加强执法人员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和执法保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着力构建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分工明确、运转高效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体制机制,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为民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为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问题和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要素支撑,确保基层执法“有人管”

1.配强行政执法人员。充实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力量,保持乡镇(街道)行政执法队伍相对稳定,及时招录补充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人员,保障基层执法力量与工作任务相匹配。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和持证上岗,行政执法人员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上岗执法。聘用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行政执法人员指导下开展执法辅助工作,不得超职责权限实施行政执法。

2.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按相关规定接受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要覆盖依法授权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每年组织一次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培训。采取集中授课、线上培训、以会代训、以考促学、现场观摩、旁听庭审等灵活多样形式,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行政执法导师制,由下放职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为乡镇(街道)确定1-2名业务骨干担任导师,全过程指导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办案。

3.明确执法事项清单。各地要在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赋予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职权和《江西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指导目录(2025年版)》《江西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指导目录(2025年版)》以及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执法事项,梳理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各项行政执法职权的依据、程序、对应的责任等要素,并向社会公布。

4.提升执法装备水平。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费、行政执法装备配备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结合当地财政实际,合理保障行政执法经费投入。规范设置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办公场所和执法场所。参照赋权行政执法部门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和执法保障要求,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根据执法需要合理配备必要的音像记录设备。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0〕299 号)要求,统一规范执法服装。

(二)规范行政执法,确保基层执法“依法管”

5.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指导乡镇(街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件审批和管理、回避、鉴定申请、信用记录、罚没处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依法规范执法案件登记、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程序。规范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精炼、准确。

6.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将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救济渠道等信息向社会公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对依法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对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执法风险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举行听证、送达等执法活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规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和使用,利用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江西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67号)和《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抚府办字〔2025〕23号)。

7.优化行政执法方式。坚持标准化执法与人性化服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推动落实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法律制度。在法律法规框架内,运用风险提示、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建议等柔性执法方式,引导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依法办事。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执法的全过程各环节,结合案情进行充分释法说理。

8.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乡镇(街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内容、事实、理由;有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辖区内乡镇(街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和动态调整,确保过罚相当。

9.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乡镇(街道)在依法查处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规定,及时做好案件移送工作,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等问题的发生。

(三)加强协调监督,确保基层执法“管得好”

10.加强业务指导监管。市、县(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乡镇(街道)开展本领域内行政执法事项的业务指导、行业监管等相关工作。市司法局要编制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指引,统一规范执法文书制作和使用,组织编发相关执法依据、执法流程、指导案例,强化对基层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乡镇(街道)要积极运用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实行电子亮证、扫码入企和全流程在线办案、文书卷宗自动生成、可视化智能监督。

11.健全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厘清县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街道)执法边界,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与赋权行政执法部门之间执法联动机制和协调衔接机制,确保乡镇(街道)与县(区)行政执法部门在指挥调度、信息共享、执法联动、案件移送等方面权责明晰。乡镇(街道)与县(区)行政执法部门因行政执法案件的管辖、协助、移送等发生争议时,应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依照《抚州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申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协调指导工作。

12.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通过案卷评查、专项检查、案件督办、行政复议等形式,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包括政务公开、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审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罚没收入监督等在内的多元监督,依法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13.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后果的,区分违法违纪的具体情形,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组织保障

各地要切实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着力解决当前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力量和能力不足、执法经费紧缺及阵地建设滞后等突出问题。要选择30%左右基础较好的乡镇(街道)作为试点,先行先试;在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以点带面、逐步推进,在2026年10月底前所有乡镇(街道)基本达到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要求。市司法局要强化统筹协调、跟踪问效,整体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注重发现和总结推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经验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抚州样本”。

各县(区)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一图读懂: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