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FZ0001/2025-62498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抚府办发〔2025〕30号
文件有效性:有效
成文日期: 2025-12-25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现代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抚州市现代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抚州市现代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抚州市现代产业引导股权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抚州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现代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24〕14号)、《省现代产业引导基金管理运行机制调整专题会议纪要》(赣府专纪〔2025〕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抚州引导基金是指由江西省现代产业引导基金和省市国有企业共同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市级产业引导基金。其宗旨是借助省级国资大平台信用评级和管理优势,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引导基金的杠杆撬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聚焦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为加快构建具有抚州特色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资本动能。本办法中的子基金是指抚州引导基金与其他投资人共同新设的基金,或参与出资符合条件的已设立基金。
第三条 抚州引导基金原则上存续期限不超过10年,其中投资期不超过5年,退出期不超过5年。
第四条 抚州引导基金应当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意图,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风险可控”原则,主要围绕市委、市政府产业战略部署及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开展投资活动。
第二章 管理架构
第五条 抚州引导基金采用“联席会议+国有企业+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架构。
第六条 成立抚州市现代产业引导基金联席会议(简称“抚州引导基金联席会议”),抚州引导基金联席会议为引导基金的议事协调机构,由市国资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国控集团、抚州高新区财投集团等单位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抚州引导基金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秉承引导基金设立宗旨,着力发挥产业引领和带动作用;
(二)对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策略、绩效评价、尽职免责等重要事项进行研究;
(三)听取引导基金投资运作和考核情况汇报;
(四)协调有关重大事项和配套政策,不参与具体子基金和项目投资决策,具体子基金和项目投资由合伙人市国控集团、抚州高新区财投集团按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对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议案进行前置审核;
(五)研究需要抚州引导基金联席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办主要履行对接金融机构,拓宽基金募集渠道等职责;市发改委主要履行重大投资项目规划支持、重点优质项目初筛推荐等职责;市科技局主要履行指导科创领域投资、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等职责;市工信局主要履行指导产业投资、优质项目初筛推荐等职责;市财政局主要履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管理等职责;市商务局主要履行建立基金招商配套服务体系、筛选优质重点招商项目等职责;市国资委主要履行引导基金制度设计、出资监管等职责。
第七条 抚州引导基金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国资委分管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一)做好需联席会议审议批准的事项(不含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变更,基金投资方式变更,收益分配规则变更,基金退出等重大权益事项,上述重大权益事项由市政府审议批准)的前期工作和日常工作;
(二)负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工作协调,保障联席会议高效有序运行;
(三)完成抚州引导基金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出资设立抚州引导基金的国有企业主要职责:
(一)履行抚州引导基金出资代表职责,对抚州引导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按照市场化、专业化、法治化原则规范有序推进子基金设立和运作,切实做到督促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规范治理、风险可控、科学管理、安全运营,确保实现引领带动、运营增值、滚动投资的良性循环;
(三)完成抚州引导基金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职责:
(一)负责抚州引导基金日常运营管理、发起设立市场化子基金等事项;
(二)做好抚州引导基金子基金的管理人遴选、尽调以及子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直投项目相关工作。
(三)负责及时掌握抚州市产业发展规划,围绕新能源汽车和先进制造业、材料产业、医药和食品产业、数智文化和旅游产业、特色农业和深加工产业等重点投资领域优质项目资源,负责做好拟投项目的储备筛选,建立抚州引导基金项目库,积极主动向抚州引导基金推荐优质项目;
(四)完成抚州引导基金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投资与运作
第十条 抚州引导基金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可通过新设或参股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含直投)。对单个子基金的出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抚州引导基金总规模的20%且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50%;用于直接股权投资的资金不得超过抚州引导基金认缴规模的20%;抚州引导基金进行单个直接股权投资时,对单一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5亿元。子基金管理人负责募集社会资本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20%,社会资本不包含我市各级国有企业出资资金及拟投项目方出资资金。
第十一条 抚州引导基金可投资市级重大项目或特定功能项目(列入市重点工程项目),具体运行操作方式参照《江西省现代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抚州引导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子基金(含直投项目)的投资、退出、管理等事项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设置7名委员,由江西国控基金公司委派2名,外部专家委员3名,从江西国控基金公司管理的专家库中抽选,抚州市委派2名。若投资项目为抚州高新区引进项目或注册登记在抚州高新区的企业,则由抚州高新区财投集团委派2名委员;如不是则由市国控集团、抚州高新区财投集团各委派1名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事项需经至少6名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子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配合江西国控基金公司按程序遴选、认定。遴选或认定的子基金管理人需符合《江西省现代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抚州引导基金的资产应当按规定委托托管机构进行托管,托管机构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并定期出具资金托管报告。
第十五条 子基金采用分期实缴的,抚州引导基金应与其他出资人按认缴出资额同比例分批出资,原则上抚州引导基金的出资时间不早于其他出资人。
第十六条 抚州引导基金和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的可转债除外,但不得从事明股实债);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十七条 基金投资收益分配原则上采取整体“先回本后分利”方式。具体分配顺序为:首先,根据各出资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直至所有出资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其次,向各出资人支付门槛收益(如有约定);剩余的投资收益为超额收益,再按照基金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约定的方式予以分配。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应按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约定,由各出资人分别承担。
第十八条 子基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抚州引导基金可依法依规提前退出:
(一)未按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二)引导基金与子基金管理人签订协议后,其他出资人首期资金未实际到位超过半年的;
(三)抚州引导基金出资拨付至子基金账户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1年的;
(四)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导向的;
(五)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依法查处的;
(六)子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核心团队成员变更等)且未经相关权力机构(子基金合伙协议中约定的股东会、董事会或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的;
前款内容应当依法依规在子基金设立的相关约定中明确。
第五章 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 制定《抚州市现代产业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对抚州引导基金的规范性、引导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为更好地发挥国有资金的引导作用,在不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抚州引导基金可适当进行让利。满足返投要求的前提下,抚州引导基金退出其子基金取得的净收益,扣除门槛收益后,可适当让渡收益,最高可让渡50%。具体让渡比例参照《江西省现代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抚州引导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市场化薪酬制度和跟投机制,可从归属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团队奖励,鼓励除公职人员以外的团队成员进行跟投。
第二十二条 抚州引导基金和子基金管理费原则上均不超过实缴金额的1.5%/年,参与国家级基金或由知名基金管理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子基金管理费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实缴金额的2.0%/年。
第六章 尽职免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尽职免责是指抚州引导基金投资运作遵循市场规律,依法依规、履职尽责、未谋取个人私利、未发生失职渎职行为和其他道德风险的,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相关决策和执行工作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从轻、减轻处理或免于责任追究,视情不作负面评价。
第二十四条 抚州引导基金尽责免责事项参照《江西省现代产业引导基金尽责免责办法(试行)》(赣国资字〔2025〕25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抚州引导基金尽责免责事项应同时符合《抚州市现代产业引导基金设立方案》要求。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抚州引导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江西省现代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江西省现代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抚州市现代产业引导基金投资决策流程图
附件
抚州市现代产业引导基金投资决策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