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抚州廖坊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江西抚州廖坊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10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抚州廖坊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和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要求,结合抚州市生态保护与旅游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抚州廖坊国家湿地公园是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建设的自然保护地,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特定管理区域。
江西抚州廖坊国家湿地公园四至界限:东至南城县徐家镇排头村杨家坊,西至南城县万坊镇洑牛村,南至南城县万年桥,北至临川区青泥镇水溪村邹家。廖坊国家湿地公园中抚河河道南北全长23公里,沿途以廖坊水库65米常水位线、河堤、山塘大坝、沿河道路、山脊和等高线等为界。地理坐标为:北纬27°35'13〞~27°45'42〞,东经116°35'9〞~116°39'30〞,规划总面积2831.22公顷。
第三条 在湿地公园规划区范围从事湿地保护、生产经营、生态旅游、科学调查、研究观测、科普教育等各种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湿地公园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多方参与、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做好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安全等多目标融合。
第五条 江西抚州廖坊国家湿地公园管理中心作为专门的管理机构(以下称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湿地公园的保护、建设、管理与利用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林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住建、交通运输、应急、卫健、发改、财政、教体、文广旅、公安、临川区人民政府、南城县人民政府、金溪县人民政府等地方和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依法做好湿地公园的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七条 湿地公园保护所需要的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各级资金予以解决。鼓励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湿地公园建设、经营和管理。探索湿地碳汇交易,所得收益专项用于湿地保护。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自然生态环境、人文历史风貌和湿地公园设施的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江西抚州廖坊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是湿地公园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遵守。
第十条 湿地公园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桩。
第十一条 湿地公园范围内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一)湿地公园内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的生产生活及设施建设;
(二)符合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要求的文化、体育活动和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
(三)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其他活动和设施建设;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在湿地公园内开展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湿地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遵守总体规划,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涉及湿地公园规划区范围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前征求管理机构的意见。湿地公园周边交通设施建设需与生态廊道相协调,避免割裂野生动物栖息地。
第十三条 经批准在湿地公园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湿地生态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第十四条 进入湿地公园的人员,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自觉遵守湿地公园的各项规定,爱护各类公共设施,保护湿地资源,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不得随意攀折花草、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蛋,不得在景物上涂写、刻画,禁止在非指定区域野外用火。
第十五条 湿地公园的水体、森林、野生动物、野生植物、地形地貌等生态资源,应当严加保护。为保持湿地公园生态平衡,公园管理机构应科学合理制定湿地公园的环境容量、游览接待容量、年可游天数和游览线路,根据保护的实际需要,可对湿地公园的重要区域实行定期封闭轮休,禁止或限制人员进入。禁止开发与湿地公园保护目的不一致的旅游项目。
第十六条 湿地公园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保育区内的水体、河(库)岸湿地植被均应保持生态原状,以自然恢复为主,不得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掩水体、开垦等;恢复重建区实行最小干预原则,优先采用本土物种,尊重其自身的自我维持;退化严重区域需编制专项修复方案,并征求省林业部门意见;岛屿生境、鸟类和鱼类核心栖息地,实行严格保护和适度修复;水田、旱地等农业用地,应当推广施用有机肥、缓释肥等技术,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提倡采用生物综合防治措施,保持化肥、化学农药使用量零增长。
第十七条 湿地公园范围内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管理、禁捕退捕和水生生物保护工作,根据渔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对增殖渔业、特定资源利用、科研调查监测、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由渔业主管部门实行专项(特许)捕捞。
第十八条 禁止引进任何可能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
第十九条 鼓励公园管理机构与科研院所、高校、社会组织等专业机构合作,开展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生态监测调查湿地公园的环境、湿地生态特征、湿地植被演替、湿地保护类群的动态变化,评价其生境适宜性变化及其后果,为湿地公园保护和修复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应对火灾、溺水、极端天气等情况的应急处理能力,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
建立湿地生态监测网络,采用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加强生态监测,配备专门巡护人员,建立常态化巡护制度,及时发现、报告、制止破坏和危害湿地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谐的社区共管机制,优先聘用当地居民担任生态管护员,设立社区监督员制度,对破坏湿地行为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利用湿地资源必须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二十三条 湿地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利用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第二十五条 在湿地公园从事科学研究,调查监测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向公园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公园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入开展,从事科研活动取得的成果应当与公园管理机构实行共享。
第二十六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自然教育和科普宣传系统,完善自然教育和科普设施建设,鼓励发展观鸟和低干扰业态的自然教育和科普宣传活动,促进公众了解自然公园,并免费对中小学生开放。
第二十七条 发展生态旅游、航运及其他经济活动,必须遵循公园总体规划,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依据规划确定旅游区域、线路和游客容量,禁止使用高污染航运交通工具。
第二十八条 在湿地公园从事生态旅游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采用电力等无污染的机动船,船舶和船员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指导湿地公园主管部门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湿地公园禁止以下行为:
(一)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开发区、风力光伏电场等不符合保护目的与主体功能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二)擅自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和景观的生产经营设施或已建成项目超标排放污染物;
(三)擅自从事围水造田、开垦取土、挖沙、采矿、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截断湿地水源;
(四)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五)恣意使用农药,导致湿地环境污染,损害湿地生物多样性;
(六)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破坏湿地植被或在恢复重建区擅自种植;
(七)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禁用方法和使用地笼网、丝网、爆炸钩等禁用渔具进行捕捞和垂钓;
(八)私自挖掘、破坏、盗窃、非法买卖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等;
(九)私自携带外来物种入园;
(十)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园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行政机关因管理不善、违规审批、违规建设等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或人文历史风貌破坏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公园管理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在湿地公园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纪律、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试行)由抚州市林业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