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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审核县(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承担全市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三)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四)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复垦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划定,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全市耕地总量不减少。

 (五)依法统一管理全市土地、城乡地政和地籍工作;制订全市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地籍测绘、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测绘工作;指导全市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工作。

 (六)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土地资产和监督土地市场;组织实施土地收益征收管理,防止土地资产流失;组织实施国有土地资产的清查、核定和处置工作;制定乡(镇)、村用地管理实施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承担报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规范矿业权市场;依法审批和报批对外合作区块;组织开展矿业秩序的整顿与维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依法收取和管理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依法对从事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机构资格实行监督管理,审查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依法进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审批开办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九)组织监督、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并对地质遗迹的管理实施监督。

 (十)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对外合作交流和科技工作;组织国土资源法律和政策的宣传;组织、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培训。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6个职能科。

 (一)人事秘书科
 (二)计划财务科
 (三)法规监察科
 (四)用地管理科
 (五)地籍管理科
 (六)地质矿产科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