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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抚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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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认定程序
办事项目
职工工伤认定程序
监督电话
0794-8252637
责任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办事地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方式
8284855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
办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2003年第375号)
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应自职工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医保科提出工伤报告
办事流程
医保科根据工伤认定申请进行调查获得有关材料
申报材料
①职工本人基本情况;
②事故概况和本人责任及事故处理情况;
③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④事故现场证人、本人工资收入、家庭成员等情况。
办理时限
医保科接到工伤认定报告后,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或非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企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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