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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部门合法性审核 严把改革举措法律关
《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将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送本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近日,市发改委(市营商办)在起草《关于支持企业加快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暂行)》过程中,严格落实部门合法性审核程序,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表》,将文件制定说明、政策法规依据、征求意见情况、制定科室初审、政策法规科室复审、分管领导核查等纳入其中,建立了“初审+复审+核查”的部门合法性审核机制,切实保障改革举措在法治轨道内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