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抚州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抚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所属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
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三、市政府办公室作为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会同市监察局、法制办、保密局、档案局、信息中心等部门对市政府所属各部门以及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机构建设情况。
(二)工作推动及制度建设、执行情况。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五)保密审查情况。
(六)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信息发布年度综合排名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为年度考核,考核时间根据具体情况于本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六、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法制办、保密局、档案局、信息中心等部门组成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市考核组根据工作实际在年度考核前,正式下发通知,明确考核方案和百分考核细则。
(三)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考核组将依据《抚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百分考核细则》,采取实地考查、听取汇报、征求群众意见等形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逐项打分。
(四)考核组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并向被考核单位反馈结果后,经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确定。
七、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5分以上)、合格(80—94分)、不合格(79分以下)三个档次。
八、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于次年4月底前公布。
九、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由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
十、考核不合格的,由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合格的,由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严重失职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十一、全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工作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二、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抚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百分考核细则》
抚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百分考核细则
考核项目 | 考评细项 | 考评分值 | |||
一、机构建设情况 | (一)设立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 2 | 12 | ||
(二)有明确的分管领导 | 2 | ||||
(三)有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 | 2 | ||||
(四)有必要的办公条件 | 2 | ||||
(五)有适当的经费保障 | 4 | ||||
二、工作推动及制度执行、建设情况 | (一)工作推动情况 | 1.领导重视情况 | 本单位行政会议或者党委(组)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和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 2 | 18 |
2.监督情况 | (1)本单位分管领导对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日常监督 | 1 | |||
(2)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了自查 | 1 | ||||
3.培训情况 | (1)认真参加了市里举办的教育培训 | 2 | |||
(2)组织开展了本单位的教育培训 | 2 | ||||
4.评议情况 | 公众对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表示满意 | 4 | |||
5.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情况 | 认真完成并及时上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3 | |||
(二)制度执行情况 | 认真落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抚州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抚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 | 1 | |||
(三)制度建设情况 | 制定并落实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相关制度 | 2 |
考核项目 | 考评细项 | 考评分值 | ||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 5 | 25 | |
(二)按照法定的范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 5 | |||
(三)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平台作用 | 2 | |||
(四)按照规范编制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 2 | |||
(五)及时更新变更的政府信息 | 2 | |||
(六)没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 5 | |||
(七)建立第三方意见征询机制 | 2 | |||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发布政府信息 | 2 | |||
四、依申请公开 工作情况 | (一)受理与审查 | 1.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 2 | 8 |
2.应当受理的及时受理并登记;不予受理的,登记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做到区分处理 | 2 | |||
(二)答复 | 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答复的形式符合要求 | 2 | ||
(三)收费 | 1.严格按照规定收费、减免收费 | 1 | ||
2.没有违规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 1 | |||
五、保密审查情况 | (一)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 2 | 15 | |
(二)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 2 | |||
(三)没有未经审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 3 | |||
(四)没有未经审查公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 3 | |||
(五)没有未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未经审查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 3 | |||
(六)对不能确定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 2 | |||
六、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情况 | 不存在被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起诉等情况;虽被举报、行政复议、起诉,但未被确认存在违法行为;虽被投诉,但未被确认存在过错。 | 10 | ||
七、政府信息公开 平台信息发布排名情况 | 在同类单位年度综合排名前三位的得12分;在同类单位年度综合排名位列第四名之后且未列入后三位的得8分;在同类单位年度综合排名后三位的不得分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