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十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在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第三条第三款:“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权限范围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关于调整内河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权限的通知》(海船员〔2010〕506号)第二条:“各省级海事局负责本辖区内河船员基本安全培训以及内河油船、散装化学品船、客船、高速船、滚装船和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等船员的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和管理工作。” | 省地方海事局 | 市地方海事局 | 属于“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子项 |
2 | 权限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受益和保护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由主要受益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 省水利厅 | 市水利局和省直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将单站装机规模10000千瓦(不含)以下且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新建农村水电项目、单站装机规模10000千瓦(不含)以下的农村水电技术改造项目下放至设区市和省直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3 | 权限内水利工程竣工验收 | 《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圩堤、水库、大坝、水闸、泵站、灌区渠道、水电站等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水利工程验收的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受益和保护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由主要受益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河道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河道主管机关)。”第十六条第一款:“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四)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验收60日前将有关文件资料报送河道主管机关,竣工验收应当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工程方可启用。” | 省水利厅 | 市水利局和省直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将单站装机规模10000千瓦(不含)以下且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新建农村水电项目、单站装机规模10000千瓦(不含)以下的农村水电技术改造项目下放至设区市和省直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4 | 一类疫苗免费接种,第一类疫苗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补偿费用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六条:“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省卫生计生委 | 市卫生计生委 | |
5 | 晚期血吸虫病治疗定点医院资格确认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5〕29号)“二、定点医院的确定。(二)定点医院的确定和撤消。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满足手术工作量需要、合理布局、方便患者、利于管理的原则,选择辖区内2—3家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逐级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推荐。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省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专家指导小组对推荐的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评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专家指导小组的评估意见,确定定点医院的数量与布局,确认定点医院。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管,组织专家采取明査暗访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定点医院进行考核,不符合条件的定点医院应及时撤消。”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6〕4号)附件,第二条:“定点医院的条件,为确保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规范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救治的管理,各地应选择定点医院开展治疗救助工作。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定点医院必需符合相应条件,并办理申报、审批手续。(二)定点医院的确定和撤消。1、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救治工作的需要,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患者、利于管理”的原则,选择辖区内2—3家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院候选单位,逐级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推荐。原已确认的晚期血吸虫病外科救治定点医院可优先作为内科定点救治医院候选单位推荐。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省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专家指导组对推荐的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评估意见,结合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救治工作需要,确认1-2家医院为定点医院。3、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管,组织专家明査暗访,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定点医院进行考核,不符合条件的定点医院应及时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撤消。” | 省卫生计生委 |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
6 |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减免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江西省房产税施行细则》(赣府发〔1987〕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74号修正)第六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下列规定申请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一)个人的房产,可向县(市)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属实,可给予1年的减税或免税照顾。(二)单位的房产,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查,报地、市地方税务局核批,给予1年的减税或免税照顾。(三)在县(市)范围内,对一个行业的房产,需要给予减税、免税照顾的,逐级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第十一条:“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号):“三、困难减免的审批(一)审批权限。困难减免由县级、设区市级地税机关负责办理审批手续。其中,纳税人申请年度减免房产税20万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3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地税机关审批;纳税人申请年度减免房产税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报设区市地税机关审批。” | 省地税局 | 市地税局和县级地税机关 | 年度房产税税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困难减免由设区市地税机关确认,年度房产税税额20万元以下的困难减免由县级地税机关确认 |
7 | 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第483号修订)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49项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下放至省级及以下税务机关。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14〕6号)附件2(一)下放至省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9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衔接机关:省级及以下地方税务机关。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号):“三、困难减免的审批(一)审批权限。困难减免由县级、设区市级地税机关负责办理审批手续。其中,纳税人申请年度减免房产税20万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3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地税机关审批;纳税人申请年度减免房产税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报设区市地税机关审批。” | 省地税局 | 市地税局和县级地税机关 | 年度土地使用税税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困难减免由设区市地税机关确认,年度土地使用税税额30万元以下的困难减免由县级地税机关确认 |
8 | 省属企业和中央驻赣单位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第80号修改)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1号)第一部分第(二)点:“将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的煤矿矿长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发证工作,交给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承担。”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将“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下放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14〕37号)附件2第7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衔接机关: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 省安监局 | 市安监局和省直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9 | 食品生产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直管县市场监管部门 | 将“大米、小麦粉、可可制品、焙炒咖啡生产许可由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审批”调整为“除乳制品(含婴幼儿西方乳粉)、特殊膳食食品(含婴幼儿食品)、其他食品、酒类(白酒、食用酒精)、保健食品外的食品生产许可由设区市和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审批” |